近日,山東煤礦安監局下發通知,對采深超千米沖擊地壓煤礦複産複工作出要求。一是嚴格複産複工條件。經專家論證具備沖擊地壓災害防治能力且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的煤礦,首先履行複産複工程序;存在隱患和問題的煤礦,督促其認真整改,經地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複查確認整改到位後,再履行複産複工程序; 煤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,不准复产复工。二是严格复产复工程序。专家安全论证后,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,经煤矿企业初步验收后,提出复产复工申请,将复产复工申请和专家安全论证意见报告监察分局。如专家论证意见与实际不符要重新论证。复产复工过程中,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隐患的,依法依规予以处理,严格落实整改措施。对问题整改不充分,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,责令继续停产整改,不再具备安全生産基本条件的,责令按程序关闭退出。三是确保安全复产复工。对复产复工方案认真审核,强化监察,督促煤矿企业做到安全稳妥复产复工。复产后要督促煤矿企业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核减20%産能組織生産,嚴防超能力、超強度組織生産。